温州市审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温州市审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Wen Zhou Audit Society,简写为WZAS。
第二条 本学会是自愿结成的,从事审计科学理论研究的非营利学术团体,是浙江省审计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贯彻“双百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组织本市审计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积极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提高审计理论与业务技术水平,促进全市审计事业的发展,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主管单位温州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火车站东首金悦丽嘉酒店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主要任务及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审计科学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审计、财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
(三)介绍审计科研成果、普及审计知识;
(四)组织开展审计咨询服务,开展审计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五)编辑出刊《温州审计会讯》(内部),开展资料信息交流工作;
(六)积极参加省审计学会和市社科联活动,加强与省内市、地审计学会和本市有关学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
(七)反映会员有关改进审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审计工作(含内审人员及相关人员)满三年以上,具有审计(或经济类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实际经验比较丰富的审计工作者;
(五)长期从事审计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热心支持和关怀本学会活动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因人事变动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温州市审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