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审计 全面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写在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之际(06-5-31)

中国审计报特约评论员 沈法言


   来源: 中国审计报 
 
  修订后的审计法从明天开始正式施行了,这对于促进审计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力度,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审计法的修订,贯彻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职权法定、程序正当、行政公开、责任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实质是要求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摆正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和审计事业的形势发展,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审计机关职责重新进行了调整界定。比如,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增加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了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在宪法和审计法确定的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活动,既不能扩大审计监督范围,超越职权乱作为,也不能履行审计职责不到位,造成失职不作为,必须严格坚持依法审计,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从而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这次审计法的修订,从强化审计监督手段和措施方面增加了审计机关的权力。比如,赋予审计机关对电子财会数据及其管理系统的检查权,对被审计单位公款私存账户的查询权,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资产的封存权,提请公安、监察、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助权等等。依法行政要求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约束。审计法的修订在赋予审计权限的同时,规定了行使审计权限的条件和程序,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慎用、善用手中的权力,切实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切实保护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成为加强审计监督的手段,而不是维护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这次审计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审计监督的程序。比如,规定了送达审计通知书的特例情形,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为对外发表审计意见的法律文书,明确了从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到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的基本编审程序;为了保障被审计对象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保证审计结论更加客观与公正,要求审计机关认真听取、研究和采纳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行为规范高效,审计结论客观公正,是审计质量的根本体现,也是审计监督的本质要求。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定的审计程序,认真执行审计署6号令等相关审计规范,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这次审计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审计与被审计双方的法律责任。比如,增加了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作出审计处理的具体种类,强调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规定了有关部门的协助执行义务,明确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同时,也增加了审计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是维护审计权威、保障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确保审计法得到有效落实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将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为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要尊重被审计单位应当享有的法律救济权,加强自身监督,落实自我纠错机制,依法追究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从而将审计监督双方的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审计法修订作出的各项新规定、新要求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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