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程序

    1.根据《审计法》、上级审计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 ,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应同时抄送被审计者。
    3.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者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内,应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局,逾期,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4.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罚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5.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在知悉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审计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办理。
    6.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本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凡由温州市计划部门批准立项的,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的审计,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及批复;
 (2)设计任务书批复;
 (3)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
 (4)项目资金落实情况依据,资金到位要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文件要求,利用银行贷款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专项存款证明;
 (5)建设单位有关财务报表。
    具备上述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我局当日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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