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机关 温州市审计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开发区审计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2.《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02〕29号)“市审计局设开发区审计处,为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