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手中权力 终归咎由自取

——洞头县某局原局长郑某某渎职案件纪实

洞头县审计局  吕建伟

20027月,洞头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渎职罪判处洞头县某局原局长郑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一定的罚金。庭审当天,洞头县委、县政府专门组织全县科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到庭旁听,接受警示教育。这起倍受关注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违法案件虽已结束,但由此引发的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不严,从而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思索一直在继续。

案例情况

审计查明:19974月至200112月,郑某某在担任该局局长期间,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规定,随意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和粮食储备费用补贴,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主要问题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违规出借资金和提供担保。199710月,该局把经营附营业务的下属C单位以聘任方式,交由社会人员江某某经营。自19983月起,郑某某个人擅自将历年上级拨入粮食专项资金结余等资金159.43万元、下属A单位从兴海信用社贷款110万元、下属B单位从农行贷款139万元(以局办公大楼抵押)和从兴海信用社取得的贷款122.50万元等资金,以粮食经营的形式辗转提供给江某某使用。到2000年底出借资金共有512.91万元,其中:本金452.63万元,利息60.28万元。另外,2000年该局还为江某某的12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应付利息7.6万元。以上出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本利和640.51万元,但到2000年底江某某可查的银行存款仅剩1450元,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已成事实。

二是少收土地转让费。2000年,该局将位于县城豆腐坊1号占地面积308.40平方米的粮食仓库,以152.31平米进行评估转让给职工用于联建宿舍,按照基准日评估结果,少收土地使用权转让费10.08万元。并将转让所发生的上交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共计9.59万元,通过与联建职工签订合同形式,在该局土地转让收入中予以列支。

三是挤占、移用粮食专项资金。该局承担国家一些政策性工作,有大量的专项资金。郑某某担任局长期间,有160.42万元的专项资金被挤占、移用,其中:国家特种储备粮转换差价和储备费用29.21万元,用于局办公楼维修;省级粮食储备费用68.71万元和县级粮食储备费用补贴10万元,用于弥补本级机关经费;省级粮食储备费用52.5万元用于发放奖励补贴、接待礼品及拨下属各单位经费。

四是私设“小金库”账外经营。1998年-2000年,下属B单位将租金和销售旧麻袋、旧售油器等收入截留,私设“小金库”,收入共计9.13万元;支出6.81万元,其中:接待礼品4.32万元(没有凭证),发放职工奖金补贴2.26万元,会餐等支出0.23万元;余额2.32万元,其中:出纳叶某某个人占用1.12万元,其余1.2万元去向不明。1998217,汇款30万元到桐乡市崇福粮油工贸公司,用于购买菜粕221 000kg,计292 600元,然后发往上海奉贤销售,但从事的业务经营收益或损失也未纳入B单位核算。

审计过程

2001年底,洞头县兴海城市信用社因债务危机,一时间出现银行存款挤兑现象。为维护社会稳定,安定群众情绪。审计机关临危授命,对这起危机的幕后情况开展调查,力争尽快将责任人员绳之以法。为此,审计局长亲自挂帅,组成了两个审计组,一个审计组负责审查该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另一个审计组专门对拖欠(担保)贷款大户——洞头县某局及领导个人进行审计。审计期间,县纪委以恶意骗贷等问题对该局局长郑某某实施了双规,这无形当中给审计机关下达了“军令状”。

该局在2001年之前是个大系统,下属单位多数还没有改制,郑某某长期担任该局局长,但均没有接受过审计,因此,对审计组来说第一个考验就是如何迅速从海量的账册中寻找突破口。审计组分析认为,问题的产生首先是由于资金借贷引起,因此,决定围绕资金流动这条主线,审计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大额资金走向,并全面审查银行贷款、资产抵押情况。在此基础上,再开展对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对外投资以及单位财务管理审计。

在现场审计实施一段时间后,发现实际情况远比审计组所预计的要复杂,其资金的流动并不是直接的借贷,而是都用业务的往来来掩盖,所以,从面上看表现多数为经营损失。为揭开这背后的阴谋,从2001年底至20025月,审计组历时半年多时间,根据大量会计等资料反映的线索,接触了各方面人员,并先后赴浙江湖州、宁波、嘉兴等地开展外调工作。基本查清了该局以业务往来为掩护,汇出巨额资金购买粮食,把社会闲杂人员江某某安排为下属单位负责人,再把粮食交给他出售,将套取的资金存入江某某的个人账户,然后江某某再逐笔取出现金为其所用的事实。这为案件的彻底侦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期间,审计人员还积极配合当地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据搜集工作,使案件又有了新的突破。除郑某某个人的违法问题被查清外,无意中还查出了该单位的采纳个人侵占公款一万多元的问题。江某某因骗取巨额国有资产以诈骗罪被判刑。至此,整个工作终于得到圆满完成。

案件剖析

一是民主缺失,个人权利无限膨胀。在郑某某担任局长期间,单位党内民主流于形式,集体领导成为一句空话,大搞一言堂。一些重大决策甚至绕过党组讨论而由个人决定,为所欲为。

二是用人失察,干部继续“带病”工作。郑某某在上任局长之前,担任另一行业主管部门“一把手”,期间单位亏空严重,国有资产大幅缩水,在没有对有关责任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又安排到新的领导岗位任职,实属不该。

三是监督不力,未能及时消灭问题。在郑某某任局长的四年多时间里,单位内部、班子成员之间均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财政、国资等管理部门对有关问题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察觉,农发行等机构对贷款发放监管也只是走过场。

四是交友不慎,误入歧途。审计发现,江某某是社会闲散人员,时常邀郑某某一同参与赌博。而郑某某还将C单位交由江某某经营,并提供借款与担保,对他只讲兄弟义气,不讲党纪国法,一再迁就,甚至不惜搭上自己的前途和自由。

案件启示

一是应加强党内民主,完善规章制度。“一把手”负责制与集体领导不可偏废。同时,单位应建立健全有关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办事程序,使有关违法违纪问题能得到及时制止,减少损失。

二是应把好用人关,不可搞“带病提拔”。重用“有问题”的领导干部,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他本人及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三是应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利益观。把重点放在事前的防范和管理上,提高领导干部抵御腐败问题的自觉性。

四是应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审计机关由于受到执法手段制约,依靠自身的力量,有些问题很难查清楚。因此,加强与纪检、司法等机关合作,对于有些案件的查办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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