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干部火眼金睛 挖出四条企业“蛀虫”
——一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审计纪实
苍南县审计局 温丽琴
2003年4月,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受贿罪,判处苍南县Z公司经理、J公司董事颜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受贿罪和偷税罪,判处Z公司副经理、J公司董事长殷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6万元;以行贿罪和偷税罪,判处J公司总经理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6万元;以偷税罪判处J公司会计朱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案件披露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中国审计报》、《浙江审计信息》、《温州审计》、县政府《内参》等国内媒体纷纷报道和转载案件查处情况和查处结果,广大干部群众普遍赞誉审计干部是抓经济“蛀虫”的能手,是国民经济的卫士。
接受审计 巧编计划
自2000年下半年开始,就不断有群众举报苍南县Z公司领导有经济问题,到2001年举报的频率越来越高。苍南县纪委、监察局根据群众举报曾多次组织调查,但终因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多次查无实据。县纪委反复研究群众举报材料和几次调查的情况,认为要查清Z公司领导层的问题,必须另辟蹊径。
2002年初,县纪委将群众举报问题转县审计局,希望县审计局充分运用审计的专业技能,迅速搜集相关证据,尽快突破。县审计局领导在收到纪委转来的群众举报信后,就审计方式问题与纪委进行了多次沟通。为防止不必要的审计风险,县审计局决定将对Z公司的审计列入2002年工作计划,按正常项目开展审计,而不作为纪委交办项目处理。县纪委同意县审计局的安排,并与审计保持密切联系。
进展“顺利” 疑点难寻
审计进点前,局长对审计组提出了“内紧外松、找寻线索、抓住问题、速战速决”的要求。为了不引起Z公司领导和财务人员太大的注意,分管局长还特别嘱咐,此审计项目最好在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期间组织实施。
由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牵涉审计力量多,对Z公司的审计是在断断续续中进行的。在送达审计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Z公司领导和财务人员对审计是要什么材料给什么材料,但对审计是否发现问题不闻不问,没有审计通常会碰到的被审计单位领导频频光顾,财务人员频频打探的情况发生,也没有遇到什么阻力,审计可谓进展“顺利”。
但审计人员却感到不少困惑。对Z公司本级及所属水电安装工程公司的审计,给审计组的感觉是会计基础工作十分规范,凭证、账薄、报表装订整齐,数据审核无误,初步审计没有发现可疑的问题,这与群众的举报差距很大,怎么办?
审计人员着急,县纪委的同志也着急。他们隔天岔五地派人过来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寻找可能的突破口。群众对审计也寄予很大希望,在开始审计不久,就有人深深地松了口气,说“终于交给审计了”。面对组织的关切,群众的期望,审计组不免背上了不小的包袱……。
领导指点 柳暗花明
此时,恰逢局长即将到南京审计学院作短期业务进修。临行前,局长与分管局长一起分析了项目情况,研究了县纪委转来的多份信访材料,发现群众举报的问题基本与J公司的业务往来有关。而且,审计发现Z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安装工程公司购入J公司材料偏高,且有以内部发货单形式计入工程成本的情况。此外,2001年5月,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Z公司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供水材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查处。局领导认为审计线索是明显的,对审计组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希望审计组要扩大审计范围,加大对外调查的力度,重点审查与J公司有关的资金和业务往来的合法、合理性,特别是从J公司采购的供水材料价格问题。同时适当增派了审计人员,并给审计组以鼓励和信心。
抓住线索 迅速突破
根据领导的指示,审计组迅速组织人员对J公司财务及其与Z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进行审计。J公司原为职工参股、Z公司控股的“三产”企业,后改制为完全由职工持股的股份制公司。Z公司经理颜某、副经理殷某都是J公司大股东。基于J公司与Z公司密切的人事和业务关系,审计人员选择J公司材料价格的合理性作为突破口。
为了不引起怀疑,必须加快审计进度。审计组人员加班加点,不厌其烦地从Z公司和水电安装工程公司2000年和2001年的数万张凭证中找出J公司发货票,采集数据1
300余个,按所供材料品名、规格、供货价格等逐一录入计算机,并通过查找《市场信息》等资料,确定所供材料当时的市场价格,制作J公司所供材料价差一览表。
在核对2000年初至2001年底Z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J公司的资金往来时,还发现J公司两个账外账户,通过开户银行查询,这两个银行账户收支发生额高达446万余元,收入中有许多是业务收入,支出则大多是不正当支出。
经过连续十多天的艰苦查证,发现以下线索:
1.Z公司和所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比市场高一倍,甚至几倍的价格向J公司购入材料,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2.2000年,Z公司将某镇进户独立水表安装业务交给J公司,将本应属于Z公司的业务收益98.8万元转移到J公司;
3.J公司为逃避税务检查,设立“账外账”偷税85.2万元;
4.Z公司私设“小金库”34.75万元,水电安装工程公司“白条”列支825.38万元。
2002年6月5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将上述案件线索移交县纪委查处,并将审计查处结果编报审计内参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县委书记在内参上批示,高度评价审计工作成果,并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查深查透,从严处理。
联合作战 逮住“蛀虫”
线索移交后,审计人员根据县纪委的要求,积极配合纪检人员调查取证。通过审计与纪检人员的联合作战,案情逐渐明朗,相关责任人陆续被批准法办。主要事实如下:
1.1999年9月Z公司出资150万元,职工集资50万元,注册成立J公司,颜某兼作董事,殷某兼董事长、经理,潘某任董事、副经理。2000年Z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抽走150万元资金,J公司与Z公司脱钩,股份全部改由职工持有,其中颜某、潘某分别持有公司128股,占6.4%的股份。以便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他们利用其担任Z公司经理、副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Z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供给水管道及配件批零业务交给J公司经营。J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Z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经苍南县某事务所鉴定,J公司从中非法牟利255.59万元。颜某、潘某以股息、分红形式各分得6.1万元。
2.颜某、殷某分别收受贿赂6万元和4.1万元,潘某行贿5万元。
3.
2000年5月,时任J公司副经理并主持日常工作的潘某指使公司会计设立“账外账”,并将部分销售收入计入“账外账”作为公司纯利润。公司董事长、经理殷某默许公司设立“账外账”进行偷税。2000年至2001年共瞒报销售收入248.92万元,偷逃增值税42.31万元,瞒报企业利润130.24万元,偷逃所得税42.98万元,合计偷逃税金85.29万元。
教训深刻 启示深远
Z公司领导层的腐败案,再一次说明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权力监督和制约的重要性。如果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财务监督软弱无力,对领导失去监督,加上领导干部自身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淡忘甚至背弃党的根本宗旨,没有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就一定会以权谋私,走向犯罪。因此,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正确对待和运用权力,决不能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国有企业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