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侵吞国有资产始末
温州市审计局
钱秀聪
案件情况
2005年初,温州市审计局对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中共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处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系列案件中发现的温州市××城建公司(简称城建公司)和温州市××基础设施有限公司(简称基础公司)涉嫌非法转让国有资产案件进行了专项审计。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取证,审计查明该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采取虚假出资,通过多次变更工商登记,在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将国有股权转为其夫妻两人所有,把国有公司变为“夫妻公司”,侵吞了上亿元的国有资产。
根据审计揭露的事实,中共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05年5月11日,将杨某的涉嫌犯罪行为移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侦查,并对上述两家公司的国有资产善后处理等事宜,专题上报温州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006年10月19日,温州市工商局对基础公司依法作出了撤消公司登记的决定。目前,温州市国资委正组织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清算。至此,审计查实的该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涉嫌非法转让国有股权侵吞国有资产案件,进入了对被非法转让的国有资产进行收回的实质性阶段。
审计过程
一个拥有2个多亿资产的国有公司,是如何演变为由杨某夫妇掌控的“夫妻公司”呢?审计人员从城建公司和基础公司成立时股东登记入手,抓住该两个公司多次变更工商登记时验资资金的来龙去脉,最终查清了杨某侵吞国有资产的过程和步骤。
城建公司于1995年8月由温州两家国有企业和一家私营企业出资设立,注册资金500万元,其中国有资金占总资本的75%,法定代表人杨某。为达到将城建公司的国有资产变为自己个人所有的目的,杨某精心策划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1998年1月14日,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建公司出资80万元,注册成立了基础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在该公司设立登记时,将其中60万元作为城建公司谢某等四位职工的个人出资,这样,谢某等四人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就拥有了基础公司75%的股份,而真正的出资者城建公司却只有该公司25%的股份。
第二步,采取虚假出资方式,将基础公司的注册资金由80万元增至800万元,并将国有法人股变更为温州××××建设处,个人股东和出资比例不变。1998年11月18日,基础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要求将注册资金由8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国有法人股由原城建公司变更为温州××××建设处,个人股东和出资比例不变。基础公司于1998年12月1日,将温州市某信用社出具的基础公司在该信用社的银行存款进账单一份和现金缴款单四份共计金额740万元,提交给中介机构作为验资的依据,经审计查实,该五笔资金入账记录均是虚构的,有关股东根本没有资金到位。中介机构于1998年12月1日出具了增资验资报告,而工商部门却于1998年11月3日就出具了核准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过此次工商登记变更后,基础公司股东构成为温州××××建设处200万元、谢某等4人600万元。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仍为杨某。
第三步,将基础公司个人名下的股份转让给杨某,温州市××××建设处的股份转让给个人。1999年6月8日,基础公司又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股东谢某等4人股本600万元转让给杨某,温州市××××建设处股本200万元转让给谢某等二人每人各100万元。经审计查证:新股东注入的验资资金中,有390万元系城建公司于1999年5月26日借给A公司(系杨某之妻胡某所办),有110万元系基础公司于1999年5月26日借给A公司,A公司于1999年5月28日将500万元资金汇入B公司(系杨某之妻胡某所办)账户,再由B公司打入基础公司作为新股东的验资资金。另外,城建公司为B公司提供银行担保,由B公司向华夏银行贷款200万元,作为新股东的验资资金。新股东的验资资金于1999年5月28日全部抽回。此次股东变更,杨某用城建公司的资金,作为自己个人的出资额来验资。
这样,杨某在基础公司拥有了75%的个人股份,占控股地位。
第四步,在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经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非法转让城建公司的国有股权。2000年7月,城建公司的两个国有股东分别将各自的股本175万元、100万元转让给基础公司,另一股东某私营企业也将125万元股本转让给了基础公司。这样,基础公司掌控城建公司80%计400万元的股份。2000年9月,由基础公司增资500万元。这样,原为城建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基础公司拥有了城建公司90%计900万元的股份。
第五步,基础公司的另外二个个人股东将股份全部转让给杨某的妻子胡某。2001年9月4日,股东谢某等二人将200万元股本转让给杨某之妻胡某,基础公司于2001年9月26日再次作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自然人股东为杨某及其妻子胡某两人。
第六步,2003年4月8日,基础公司再次进行了工商变更,新增资本金1000万元,出资人为杨某,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800万元。经审计查实,2003年4月8日,杨某介入基础公司的增资款1000万元,系城建公司于2003年4月8日划给B公司的资金,B公司于当日划出该笔资金到杨某个人账户,同日杨某将该笔资金作为个人增资款介到基础公司。此次增资的目的是为了从表面上合法地拥有城建公司900万元的股份。
上述六个步骤,环环紧扣,基础公司成为城建公司的股东,而杨某夫妇拥有基础公司的所有股权,进而拥有了城建公司90%的股权,上亿元的国有资产就这样被杨某的“夫妻公司”侵吞了。
案例分析
杨某夫妇在短短的五年时间里,不用投资一分资金,就将一个总资产达2个多亿的国有公司转为私人所有,究其根源有三点:一是个别相关单位法律观念淡薄,为经济犯罪行为提供了各种方便。如温州市某信用社不惜触犯法律,为基础公司验资出具虚假的资金到位证明;中介机构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提供的虚假验资材料也出具了认定其合法的验资报告。二是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缺位。城建公司与基础公司多次工商变更,虽然都经过了一定的审批手续,但只是形式上走走程序,主管部门没有真正地起到监管的作用。三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把关不严,执法不力,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导致国有资产轻而易举地变为私有资产。
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应引起人们的深思。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对于审计部门来说,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任重而道远。事后审计监督是必要的,能起到查错纠弊的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事前、事中监督和经常性监督,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动态,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