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 终归自作自受
洞头县审计局 朱建华
2005年9月,洞头县审计局对该县某镇2004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开展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一笔领导出国考察费重复报销问题。审计人员对这笔“错账”作了进一步核实,结果出乎意料。由于会计“错账”,出纳苏某现金溢余3万余元,对此,苏某非但没有查找差错原因,反而在每月编制的出纳现金日报表上采取少报余额的手法来隐瞒溢余现金,最终侵吞了该笔公款。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经进一步侦查,以贪污罪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经洞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苏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30
394.22元,构成贪污罪。2006年1月25日,县人民法院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没收赃款,上缴国库。
现金盘点,引发疑惑
2005年9月9日审计组进点后,进行现金盘点,发现该单位政府账户现金溢余1633.53元,而计生专户现金短缺212.39元,实际溢余1
421.14元。审计组还发现出纳现金日记账记录混乱并单独保存白条:一张金额为15
000元的收据、一张林某暂领10000元的借条、几张补贴发放表。苏某解释,15000元的收据是收取许某、李某的计生预收款,尚未取回;林某10000元的暂领款实际已经用所报销的费用发票冲销,而林某还没有取走借条;而补贴发放表因故没有发放。审计人员没有相信出纳的一面之词,询问林某发现他对借条一事并不知情。更令人疑惑的是,在检查出纳办公抽屉有关票据时,发现有个密封的信封,审计人员要求打开检查,出纳辩称该信封是其私人物品,拒不接受审计检查。审计人员通过镇纪委再次要求检查时,发现信封已被调包。综合这些因素,审计人员分析认为,该单位出纳苏某存在较大的违纪嫌疑,而且现金内控制度不健全,现金管理比较混乱,应扩大现金审计的实质性测试范围,重点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笔“错账”,露出马脚
当审计人员专心细致的查阅一笔笔账目时,一笔该单位领导的出国考察费账务处理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2004年1月,该单位以2003年12月16日温州国际交流中心开出的1张预收出国费用34
300元的收款收据直接列单位经费支出,同时相应冲减挂账的温州国际交流中心的暂付款。经追溯调查2003年度的暂付款,发现2003年12月8日,该单位出纳苏某将一笔出国考察费34
300元电汇到温州市国际交流中心,作为该单位领导出国考察的预付费用,当时苏某只提供了汇款单,没有收据,该单位会计遂以汇款单作暂付款处理。至此,审计人员还是有些不解,为什么正常的出国考察连正式发票都没有呢?如果有,发票又会在哪里报销呢?职业的敏感性和责任心,提醒审计人员不能轻易就此罢手,审计组对该单位领导出国考察报销费用情况作进一步追踪调查后发现,2004年2月,该单位一名领导出国考察,共报销出国考察差旅费37410元,其中:温州市国际交流中心出具的出国服务费正式发票32160元。经证实,这就是结算2003年12月16日汇给温州市国际交流中心的34300元出国考察预收款的,其差额2140元,温州市国际交流中心已于
2004年2月退回,该单位将这笔差额作入单位“其他收入”。至此,多报现金32160元的事实已经比较清楚,但是多报的现金32160元到哪里去了?是该单位领导报销领取了,还是在出纳或会计手中呢?
一波三折,契而不舍
由于出纳现金日记账比较混乱,一时无法从日记账上查清。审计人员决定直接从相关人员身上寻求突破。经多方询问,证实2004年只有一名领导出国,共报销费用37410元,除冲销预收款32160外,另外再支付这名领导现金5250元。审计组凭职业敏感性,初步认为该单位出纳有重大嫌疑。
考虑到案情复杂,审计组决定向该单位领导进行正面情况反馈。在一次深入的交流后,成立了由审计组和该单位纪检人员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对该单位出纳和会计相关账目进行核对,以便查明真相。
2005年9月14日,审计组和该单位纪检人员对出纳、会计做进一步的了解、核对,并将2005年1月至3月的原始凭证进行逐笔检查,没有发现其他异常情况。正当案件查办进入关键时期,一件事情引起了审计人员的警觉。9月15日,出纳苏某向单位请了1天事假。次日,出纳苏某向审计组出示了单位领导已签字审批的2005年9月9日以前的费用发票共计29
117.40元,并称自己把这些原始发票一直存放在家中尚未入账,重复报销溢余的现金,主要是用于垫付这些费用。事有蹊跷,审计组认真审查了出纳提供的费用发票,发现这些发票领导审批时间为2004年8月29日至9月7日。审计人员认为出纳苏某有可能对2005年9月9日现金盘点中的原始凭证动了手脚,移花接木,并自己拿现金进行冲抵。这给查证工作增加了难度,但困难并不能阻止审计人员揭露真相的脚步。审计组对此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对出纳现存的原始发票重新进行审查,查看2005年9月9日以前的原始发票是否跟现金盘点时发票的金额一致;二是直接审查2005年9月9日至16日的现金收支情况。通过审查发现,2005年9月9日至16日出纳支付费用现金支出73
868.20元,而9月9日至16日的实际现金收入46 470元,差额27 398.20元,出纳无法说明现金来源。
及时移交,真相大白
为了使案件迅速取得突破,审计部门与纪检、检察机关联合召开了案件分析会,并迅速将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针对其中一张工程发票,检察机关传唤了工程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施工单位的负责人解释该工程发票是9月9日以前向该单位报销的,其中部分直接支付现金,部分用现金支票支付。经核对,确认发票真实。为揭开疑团,审计组与检察人员重新从银行存款入手审查了该领导审批日以后银行提取现金情况,证实了该工程负责人提供的是虚假证明。在强大的法律攻心和确凿的事实证据面前,该施工单位负责人只得向检察机关交代了事实经过:工程款发票虽全部经该单位领导签字,但由于工程比较零星,再加上该单位资金紧张,10多万元的工程款只报销一部分发票。为掩盖现金短缺的事实,出纳苏某于9月16日向该施工单位负责人索取了未报销的工程款发票。至此,案件查办已基本结束,经司法鉴定,到2005年9月9日止,苏某侵吞公款30394.22元,已涉嫌贪污。
启 示
通过这次审计,体会有几点:
一是本案与一般的经济案件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涉案人员并非事先有预谋,而是一笔由于单位领导审批行为不规范、会计人员业务能力欠缺引起的“错账”,给本案行为人以可趁之机。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堵塞管理漏洞是目前工作中的重点。
二是虽然此案作案手法十分拙劣,但如果审计人员不细致检查、透彻分析,此案便可能石沉大海。因此,审计人员应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培养职业敏感性,把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贯穿到每个审计项目和审计项目全过程。
三是在这个案件中审计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便遭到了当事人百般抵赖,取证方面阻力很大,由于执法手段制约,案件不能取得进一步的突破。本案中审计机关果断的选择在案件线索基本明朗的情况下,及时地移送给检察机关,借助司法手段促使案件迅速得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