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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结果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2007年我局对瑞安市1997年4月至2006年12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发放及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瑞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为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6年10月22日,瑞安市人民政府颁发了《瑞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瑞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农村村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实行个人账户制度。个人缴费标准按每人每月10元起档,每档以5元递增,可一次性或若干次缴纳。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同期银行城乡居民储蓄一年期利率计算,利息一并记入个人账户。农村村民年满60周岁后领取养老保险金(月养老保险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积累总额÷120)。
  瑞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于1997年4月开始征收,当年共参保人数43812人,到1998年末参保人数50390人,参保率达5%。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存在着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方式不统一,国家政策扶持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2000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停止实施,同时对已参保人员进行清理。
  1997年4月至2006年12月,瑞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71287674.63元,支出合计37614712.24元,基金结余33672962.39元。截止2006年12月底,在保人员6669人。
  从审计情况看,瑞安市农村社会保险养老基金工作运行情况较好,瑞安市人民政府和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非常重视农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工作,将农村社会保险养老基金的收支纳入瑞安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有力地保障了该项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并积极开展宣传、动员,认真组织农保基金的征收、发放和清理工作,为缩小城乡差别,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作了大量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农保基金增值总额低于应付参保人员利息总额
  1997年4月开始个人账户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2004年7月对个人账户年利率由12%下调到2.5%。截止2006年底,瑞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产生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利息)6073330.04元,按规定计入农保个人账户利息为10029492.09元(已支付退保人员利息7118328.61元,应付在保人员利息2911163.48元),两者相差3956162.05元。原因系农保基金增值方式单一(单靠银行利息收入增值),银行利率逐年降低,农保基金增值困难。
  (二)农保养老金远远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瑞安市2006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170元。截止2006年12月,瑞安市农保在保人数6669人,个人账户最高额42690.75元,最低额75.85元。经统计测算,瑞安市参加农保人员月人均农保养老金7.25元,远远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原因是参保人员交费基数低,交纳年限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滞后。瑞安市农保工作于1997年启动至2006年一直执行《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浙政发〔1995〕4号),期间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上述农保基金政策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农民领取的养老金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的需求。
  (三)内控制度不健全,基础工作不扎实
  审计发现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核算农保基金时个人账户不准确,存在重复退保、实际缴费情况与电脑记录情况不一致等问题。主要原因是对该项基金的核算不够重视,农保基金平时收付工作量不大,刚开始是手工操作,2000年利用计算机核算,由于计算机程序的问题,数字没有衔接好。
  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进行了整改。重复退保金额已收回,电脑程序进行修复,个人账户重新核对、修正。
  三、审计建议
  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衔接,重视农保基金的核算工作,做到账账相符,数字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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