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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2005年至2007年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二○○八年十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2008年3月至5月,温州市审计局组织市本级及鹿城区、瓯海区、瑞安市、乐清市、平阳县、苍南县审计局,同步对各辖区内2005年至200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近三年来,市本级及六个县(市、区)在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保金征收管理工作、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2007年末安置残疾人就业共计18259人,2005年至2007年征收残保金15959.34万元,征收率逐年递增;残保金实际支出9451.54万元,其中补助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支出1154.28万元、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和种养业支出357.52万元、补贴残疾人社会保障支出912.10万元、万户安居工程支出1897.65万元。三年共有12091人次残疾人参加了职业教育和培训,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和种养业14301人,有1424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得到了危房改建补助。
  但调查也发现了残保金在征收、管理、使用及效益方面存在的几个共性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标准足额征缴残保金。市本级及六个县(市、区)均存在未按规定标准足额征缴残保金问题,三年未足额征缴残保金合计28820.85万元。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55号)规定,用人单位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当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均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执行。如2005年至2007年市本级(包括鹿城、瓯海、龙湾三区)纳税企业分别按计税工资9600元的30%、9600元的35%、12000元的40%标准进行预征,机关、事业单位分别按计税工资的全额进行征收;平阳县企业单位则是根据上年度实际平均征收金额的基础上按20%的递增标准来征收残保金。
  (二)残保金征缴覆盖面较低。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残保金的征缴对象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未达到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残保金征缴覆盖面应达到100%。但通过审计调查发现,残保金征缴覆盖面普遍较低。如瑞安市2005年至2007年企业单位征缴率分别仅为23.06%、26.67%、25.50%,机关事业单位征缴率分别仅为20.50%、20.47%、21.34%;苍南县2005年、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征缴率仅有5.25%、14.66%,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征缴率为零。
  (三)残保金支出结构不够合理。审计调查发现,在残保金实际支出中,补助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支出、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和种养业等直接用于残疾人的支出所占的比例普遍较低,平均不到50%,特别是残疾人的培训和教育支出水平低,不利于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如平阳县2005年至2007年直接用于残疾人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只有23.26%,其中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支出仅占4.84%、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和种养业支出仅占5.56%,而补助机构经费支出却占了总支出的30.14%、综合服务设施支出占了总支出的28.87%;瓯海区2005年至2007年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和种养业的支出只占总支出的3.96%。
  (四)残保金结余较多。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残保金的使用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审计调查发现,参加本次调查的市本级及六个县(市、区)2005年至2007年安排残保金支出仅占当期可用资金的48.36%,2007年末残保金滚存结余较多,占当期可用资金的51.64%,资金滞留过多,影响了使用效益的发挥。如瑞安市2005年至2007年残保金收入3515.16万元,当期安排支出为1444.78万元,只占同期收入的41.10%,2007年末滚存结余达2628.61万元;乐清市2005年至2007年残保金可用资金为7411万元,当期安排支出3450万元,只占可用资金的46.55%,2007年末滚存结余达3961万元。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少数用人单位对征收残保金的目的和重要性认识尚有不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并平等参与社会的政府性基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是其应尽的社会责任。少数用人单位尚未充分认识实行残保金缴纳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性,对缴纳残保金工作不够重视。
  (二)残保金征管单位尚未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155号)明确规定了残保金的征收标准,因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偏差,未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征收。此外,根据省政府155号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目前,我市尚未实行公告制度,对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的积极性造成了一定影响。
  (三)残保金管理基础工作尚欠完善。如未能及时全面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的动态信息,对已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年检工作还不够落实,残疾人证管理不够到位,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力度还不足,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社会宣传做得还不够深入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残保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审计建议
  (一)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一是应继续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引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培训。二是积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多渠道、多形式开辟残疾人就业机会。三是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法规,将残疾人就业列入行政执法和劳动监察范围,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
  (二)继续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力度,严格执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55号),应收尽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是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对残疾人职业指导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用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料库,广泛宣传和弘扬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和扶残助残的道德风尚。二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将残保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布,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三是应将残保金列入社会保障体系范畴,提高残保金征收工作的可操作性,强化征收手段。四是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共享有关信息资源,事前做好预算、事中做好组织、事后做好督查。
  (三)优化支出结构,用好用足残保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让更多的残疾人充分享受劳动就业权。应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支出的比例,通过培训教育,提升残疾人自身的就业技能、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适应就业岗位。应增加对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和救助支出,对重度残疾人实行重点救助,鼓励残疾人从事工商业、种养业和第三产业,切实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
  五、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本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引起了市、县(市、区)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和单位正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8月5日出台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强调了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明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同时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扶贫就业、助学培训、康复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等五大工程,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瑞安市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在职职工信息数据库等基础工作,扩大残保金的征收覆盖面,规范征收行为。
  乐清市提高了残保金的征收标准,加强对用人单位残疾人用工情况的检查;市残联部门与市地税部门签订了征收协议,建立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及时解决残保金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平阳县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正着手完善残保金征收管理制度,出台平阳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规定。
  苍南县残疾人联合会向县政府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请示》,加大残保金的征收力度,科学合理安排支出预算,提高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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